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735行审1号
申请人: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石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石城县琴江镇城北大桥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7014714370A。
法定代表人:何甲林,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19870F。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经理。
申请人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4月2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作出石规建罚字(2018)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3月12日以双方协商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温从勤
审 判 员 陈 宾
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