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2民初651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0日生,畲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锋,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210422403,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19870F。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富铨
审 判 员 陈贞勇
审 判 员 刘春发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康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