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民终2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源市龙腾世纪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建设大道东5号华达凯旋广场六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琳浩,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森茂水韵花都18栋7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钟巍,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源市龙腾世纪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79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河源市龙腾世纪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反诉。
本院认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及河源市龙腾世纪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原审起诉、上诉和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79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河源市龙腾世纪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为1784元,由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为892元,由河源市龙腾世纪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元,减半收取为997.5元,由河源市龙腾世纪智能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位礼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