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

赣州天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4民初13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森茂水韵花都18栋7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1947433C。
法定代表人:钟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祈友,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天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西段北侧(旅游文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P8056K。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天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赣0724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赣州天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设立的账号19×××32冻结192万元存款的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天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行设立的账号19×××32冻结192万元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