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4民初1302号
申请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6号森茂水韵花都18栋7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1947433C。
法定代表人:钟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祈友,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天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西段北侧(旅游文化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P8056K。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天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日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天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上犹支行,账号:19×××32),以192万元为限,并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天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上犹支行,账号:19×××32),以192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