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

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91执12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森茂水韵花都****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1947433C。

法定代表人:钟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JAKY4W。

法定代表人:雷家庚。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3月15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9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安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银行柜台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的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查询,未查询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元,截至2020年4月13日已执行元,未执行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凌慧明

审 判 员  林万翔

人民陪审员  何善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钟志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