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4民初1302号之一
原告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天沐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85.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042.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两项共计16042.51元,由原告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荣标
代理书记员 顾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