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007号
申请人:**,男,1979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发,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1947433C,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A6幢2层2#办公。
法定代表人:钟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赣079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30000元的财产。现该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3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