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发,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31947433C,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A6幢2层2#办公。
法定代表人:钟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赣州银盛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