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赣0781民初2405号
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西路12号梅林石镇10栋010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58493414G。
法定代表人:刘龙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金,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大道北侧(金都啤酒厂与金城一品之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074261158L。
法定代表人:杨泽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瞻,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伟,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5837元及利息(以1524944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三份《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瑞金市经开区物流港项目物流分拨中心制作、加工、安装一栋钢结构雨棚、三栋钢结构厂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运包安装,合同总造价为3260864元,另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施工准备、工程质量及验收、补充条款、设计变更、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制作、加工、安装钢结构及雨棚,并在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程内容。原告在合同外为两栋钢结构厂房增加了墙面施工,工程总价为140893元。被告于2020年2月28日对第二栋钢结构厂房进行了竣工验收,对两栋钢结构厂房、一栋雨棚一直拖延不进行竣工验收,但将钢结构厂房及雨棚投入使用至今超过了12个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仅支付了1735920元工程款,尚欠1665837元工程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钢结构雨棚、厂房质量问题维修费用1500000元(以司法鉴定为准)。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被告(反诉原告)与原告(反诉被告)签订三份《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反诉被告)为被告(反诉原告)位于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港项目物流分拨中心制作、加工、安装钢结构雨棚、钢结构厂房,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反诉被告)为被告(反诉原告)制作、加工安装钢结构厂房及雨棚,但其制作、加工、安装的钢结构厂房及雨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给被告(反诉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被告(反诉原告)多次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进行维修,但原告(反诉被告)均未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274944元工程款,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扣减被告(反诉原告)员工钟丽荣出借给原告(反诉被告)的250000元借款,被告(反诉原告)还应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1024944元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于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512472元,于2021年10月6日前支付512472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工程款未按期足额履行,还应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7月21日前对被告(反诉原告)钢结构厂房漏水问题维修完毕,并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被告(反诉原告)提交施工方应提供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还应配合被告(反诉原告)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如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义务,则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有权拒绝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四、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前向被告(反诉原告)开具相应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签订本调解协议后,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瑞金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银行账户的查封保全措施。
六、案件受理费20277元,减半收到10138.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1513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9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英
人民陪审员  廖南昌
人民陪审员  钟俊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