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民初24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城南大道西路12号梅林古镇10栋010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58493414G。
法定代表人:刘龙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斌,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金,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大道北侧(金都啤酒厂与金城一品之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074261158L。
法定代表人:杨泽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赣0781民初2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750000元,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2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价值175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瑞金市红土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金额为1750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 英
人民陪审员 廖南昌
人民陪审员 钟俊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