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04民初1709号
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洋塘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051611944L。
法定代表人:何秀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飞龙,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55号D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558493414G。
法定代表人:刘龙江。
被告:彭孝军,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彭永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