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赣中执字第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19518583。
法定代表人:邓建萍,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聚利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赣州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地一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20861905L。
法定代表人:韩莉民,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赣中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赣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聚利公共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赣中执字第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忠
审判员 曾 军
审判员 罗 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邱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