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中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赣州中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02民初1879号
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根。
被告:赣州中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飞。
委托代理人:***。
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赣州中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双方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原告已收到被告全部调解款2.8万元。原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此为由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