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02民初8365号之一
原告章贡区鸿利建筑材料租赁中心与被告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章贡区鸿利建筑材料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贡区鸿利建筑材料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1元,减半收取645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章贡区鸿利建筑材料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郭 澎
书记员 易文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