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8650号
申请人: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象湖镇桔林村(原林用机场)。
经营者:鲁博爱,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奇,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申请人: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3号锦绣轩西35号。
法定代表人:艾余良,执行董事。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瑞金市××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瑞金市象湖镇诚赢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3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玉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丹枫
书 记 员 吴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