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街,某某,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95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均系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潏河湿地公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
被告:赣州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接。
原告***诉被告****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路茸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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