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恢5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9月2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苏建国,男,汉族,1952年4月3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路77-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0284912W。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建国、常州市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苏建国、常州市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苏建国、常州市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恢5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