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恢5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6年9月2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苏建国,男,汉族,1952年4月3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路77-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80284912W。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建国、常州市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苏建国、常州市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苏建国、常州市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终结执行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411执恢5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