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路支行、***等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1088号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怡发国际化妆品采购中心首层A001-0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65605C。
负责人:赵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恒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94026D。
法定代表人:甄冬长。
被申请人:谭伯康,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受理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路支行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谭伯康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路支行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谭伯康2000000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路支行为本次财产保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路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谭伯康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路支行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谭伯康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场路支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素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官利琴
书 记 员 黎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