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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沙塘镇塘浪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4851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沙塘镇塘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沙塘镇塘浪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783ME189605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9402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开平市沙塘镇塘浪村民委员会、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2791.36元(原告***已预交2791.36元),减半收取计1395.6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受理费1395.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