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85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
法定代表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68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6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