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4855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 法定代表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68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6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