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18执1401号
移送执行部门: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
法定代表人:甑冬长,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追缴***、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执行标的8172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768.89元。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及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甑冬长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