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韶关市顺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783执609-1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顺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劳锦强。
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韶关市顺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2015)江开法民二执加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位偿付给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顺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3032746.40元,并代位偿付以3032746.40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日止,以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顺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退还案件受理费35093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及应负担的本案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对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借款本息在2414596.80元货款和利息范围内及应负担的本案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5936元,但被执行人均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经网络查控,本院依法扣划赵汝劲银行存款58649.05元,扣划黄光建银行存款4837.2元,上述款项扣除相应执行费852元,并已将款项62634.25元办理转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有其他余额较少的帐户因无法网络扣划暂未扣划,以及冻结***的证劵帐户内400股力帆股份,暂未处理。
另,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有:“粤SP22**号机动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有:“粤S037**号机动车”。本院已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档案,但未知上述车辆下落,未实际查扣。以及经向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本院查控、处理财产的情况表示无异议,同意对冻结***证劵帐户内400股力帆股份暂缓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83执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有劲
审判员*丽冰
审判员黄婷婷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黄振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