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1民初7223号
原告:英德市兴达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大站镇菜洲英曲公路东侧(即英坑公路旁北起二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59586023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英德市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英德市兴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英德市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德市兴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英德市兴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秋 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