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118民初2213号
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557号负一层101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华建材销售(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