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民终30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回县六都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1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源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源天公司无须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4.0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62.0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37.4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49.72元;要求***到广州市司法部门认可的鉴定单位复查受伤手指的康复情况;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工资标准错误。一、***月工资最多为8200.82元。***在其仲裁提交的证据和一审庭审时均主张工作6.1天工资2300元,据此,***的日工资为377.05元(计算公式:2300元÷6.1),折算成月工资为8200.82元(计算公式:2300元÷6.l×21.75天)。原审法院认定月工资为9135元,超越***主张金额,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二、根据有关规定,2022年第三季度人工价格指数为109.40(含机上人工),木工为320元/天,折算成月工资为6960元(计算公式:320元×21.75天)。开发商作为业主,是按照这个劳工费用标准向***支付劳工费用。即使不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最多也应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2021年广东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18133元,月平均工资为9844.42元。因此,***的月工资为5906.65元(计算公式:9844.42元×60%)。
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源天公司的上诉请求。
源天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源天公司无需向***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4.03元;2.源天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62.01元;3.源天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37.43元;4.源天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49.72元;5.请求法院支持要求***本人到广州市司法部门认可的鉴定单位复查受伤手指的康复情况;6.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23年2月14日,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编号为〔2023〕26468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记载职工为***,用人单位为源天公司,经核实情况如下:***于2022年8月31日20时20分许在增城区荔湖碧道连通改造工程项目工地施工时不慎被钢管砸伤。***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缴纳390元鉴定费。2023年4月2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为〔2023〕66967号的《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达级,停工留薪期从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
2023年6月14日,***以源天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9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34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7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8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6日医疗费1047.15元;六、被申请人支付伤残鉴定费390元;七、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8月31日,仲裁委作出穗劳人仲案〔2023〕117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4.0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62.01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37.43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49.72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源天公司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对***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有争议。***主张其与木工班组的包工头口头约定工资420元/天,2022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共工作6.1天,其中0.1天是加班,扣除生活费、住宿费等共计54元/天后,其实际收到6.1天的工资2300元。为此,***提交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结算单为证。2022年10月13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说“我是***,你在工(公)司没实名制你的钱打不了我微信转给你”,***说:“好的”,随后,***向***微信转账2300元,***称“工资清了哈”,***回复“好,**”。经质证,源天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结算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没有提供结算单原件核对。
源天公司主张,***的包工头是***,***非其员工,其不清楚***的工资标准,但其在仲裁及一审庭审时陈述“据了解420元包含了生活费、三餐费、住宿费、水电费,包吃包住的木工组工人没有400多元,据了解***在工地工作的几天有在那里吃住,需要扣掉相应的费用,生活费是30元、餐费是24元,一天需要扣除54元”。源天公司主张***的工资标准与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一致。
一审庭审中,双方确认源天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在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但经审理,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审法院对案由予以调整。源天公司、***均未就仲裁裁决认定的鉴定费390元提起诉讼,视为双方服从仲裁裁决,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被认定为工伤,有《认定工伤决定书》为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源天公司未为***缴纳工伤保险,《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用人单位为源天公司。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故***的工伤待遇应由源天公司承担。
一、关于工资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源天公司、***对于***在职期间实收的工资需要扣除生活费、餐费等共计54元、***从入职时间至受伤时间共工作6.1天以及***支付了***工作期间的工资2300元均没有异议,故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据此核算***的实发工资为377.05元/天(计算公式:2300元/月÷6.1天),故***的应发工资为431.05元/天(计算公式:377.05元+54元)。现***主张其应发工资为420元一天,有理有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综上,***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9135元(计算公式:420元/天×21.75天)。
二、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经鉴定,***的停工留薪期从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10月30日,鉴于***已经支付***2022年8月31日的工资,故源天公司应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7535元(计算公式:9135元+9135元/月÷21.75天/月×20天)。因***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服从仲裁裁决,故源天公司应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4.03元。
三、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在受伤后未回工地上班,结合工地用工的特点及***的停工留薪期,原审法院酌情认定***已于停工留薪期满的次日即2022年10月31日离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受伤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源天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945元(计算公式:9135元/月×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35元(计算公式:9135元/月×1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540元(计算公式:9135元/月×4个月)。因***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其服从仲裁裁决,故源天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62.0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37.43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49.72元。
源天公司的第五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审法院不予处理。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4.03元;三、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62.0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37.43元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49.72元;四、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鉴定费3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没有新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本院二审将围绕源天公司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
源天公司上诉请求***复查受伤手指的康复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的工资标准问题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数额的确定问题。
对此,原审判决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认定,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认同。一审期间,***、源天公司对于***在职期间实收的工资需扣除生活费和餐费等共计54元/天、***从入职至受伤共工作6.1天以及包工头***支付了***工作期间工资2300元等事实均没有异议。为此,原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结合***对应发工资主张的情况,认定***的月平均工资为913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未就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原审法院结合***的工资标准情况,认定源天公司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8362.0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337.4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349.72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4.03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源天公司关于***的工资标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需支付上述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及处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源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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