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粤0205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自报),男,汉族,1958年6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犯盗窃罪并处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05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611.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执行系统操作录入被执行人***信息,以进行总对总查控流程,但被执行人***无身份信息,无法进行总对总操作;本院向公安机关发函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信息,没有符合条件的记录;本案被执行人无身份信息,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准确的身份信息,亦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无法进行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的身份信息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0205执12号案件的执行。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