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118民初93号之一
原告:天津睿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商贸街与团王线交叉口北5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睿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睿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31元,合计3103元,由原告天津睿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