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3民初46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原告:***,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军英,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白龙街66号明珠园5号楼9层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08634826Q。 诉讼代表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19848910K。 诉讼代表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系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禤立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