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3民初462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原告:***,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揭军英,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白龙街66号明珠园5号楼9层9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08634826Q。
诉讼代表人: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19848910K。
诉讼代表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系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防城港市邦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禤立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