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03民初3666号
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金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19848910K。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3QX9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柳州东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89号柳东新区企业总部大楼商务写字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5815455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存,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柳州市东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