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83民初287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东部名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
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阳光世纪花园59幢59-59号。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远东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