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盈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执恢479号 申请执行人:***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16号(7号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广西南宁市盛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桂12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邮寄文书送达至我院,委托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103民初10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蔡 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