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203民初1333号
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金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8161984891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广西行于思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3QX9P。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格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格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93XT。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6号越南园区保利铭门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90217556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利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保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诉讼,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73元,减半收取1229.37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