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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某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5民初412号 原告:德某,女,2001年11月21日出生,藏族,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 原告德某与被告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