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78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7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包某 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民终1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