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782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姜某,男,1976年0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包某
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牙克石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7民终16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杨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