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2民终2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15-1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第一市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向***支付房屋修复费用95342.5元;2.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向***支付房屋鉴定费6000元。3.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房屋鉴定费15000元、房屋修复方案设计费30000元及评估费4000元均由广州第一市政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完全是因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的房屋受损,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应当承担全部房屋修复费用。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与***的房屋受损具有因果关系,但广州第一市政公司仅承担40%的责任完全不符合事实。***的房屋受损就是因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所引起的,案涉房屋在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打桩前一直处于安全使用状态,从未出现过如此多裂缝,更没有过漏水、渗水现象。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完全没有基于合理事实去完整判断分析,其《回复函》更是无稽之谈,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回复函》多次谈到***未做施工前的证据保全,首先,***完全没有可能能够预测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会造成***的房屋受损;其次,广州第一市政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当对施工行为作出预测和评估,对其施工行为是否会对周边环境及财产造成损坏作出判断。最后,广州第一市政公司作为施工方,因施工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应当由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承担,且没有做施工前的证据保全责任也应当由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承担。因此,***认为,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报告》和《回复函》均是偏向有利于广州第一市政公司,***作为一个普通诚恳的农民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二、本案中,***委托的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第11页综合分析明确指出***房屋的损坏与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与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认为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房屋受损有因果关系并不矛盾,而且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也并没有否认或者推翻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因此,一审法院不采纳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据此不支持***主张的鉴定费6000元,毫无依据。三、房屋受损已经给***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生活不便,***作为一个农民,经过艰苦奋斗才能勉强建起一栋房屋,而该房屋现在却因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了损坏,对于***而言是非常沉重的打击和伤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的上诉请求。 广州第一市政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州第一市政公司赔偿***楼房损坏重作费用450000元;2.判令广州第一市政公司赔偿***被损坏的灯具1000元;3.判令广州第一市政公司赔偿***房屋鉴定费6000元;以上合计457000元。一审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广州第一市政公司赔偿***卫生费25元/天,精神损失费25元/天,从2018年6月15日计至2022年5月24日,两项合计6585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委会老井队的村民,其居住的房屋位于上乡村委会老井队9号(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是一栋三层砖混结构的建筑,始建于1998年,二、三层加建于2011年。2017年5月22日,广州第一市政公司与其联合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标了韶关芙蓉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新白线道路工程。2017年6月20日,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广州第一市政公司作为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签订了《韶关芙蓉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新白线道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对工程名称、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所在地、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格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工程内容及规模为道路工程(全长约7.268公里,宽40米,双向六车道,为城市主干道,其中滨江路至乌泥角村北段道路建设全长3公里;乌泥角村北端至白土工业园道路建设全长4.268公里);桥涵工程(在K0+073处涵洞一座,K0+115及K0+460处分别设置中桥一座,在K3+435处及K6+560处分别设置小桥及大桥各一座,结构设计标准,城-A级)、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护坡支挡工程、河道改道工程和综合管线工程等内容。***认为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在其房屋附近进行冲孔桩基及道路施工,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造成其房屋墙体出现裂缝、楼面出现漏水渗水,对其房屋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遂于2019年11月25日自行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经过现场检查、测量,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字[2019]SW2994-1号),鉴定意见为:评定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委老井队9号***房屋的完损性等级为“基本完好房”。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现状构件损坏出现的部位及形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该房屋现时的主要损坏现象与韶关芙蓉新城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新白线道工程施工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此花费鉴定费6000元。***就案涉房屋受损问题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诉讼过程中,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向该院申请对案涉房屋的损坏现场与韶关芙蓉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新白线道工程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经该院准许。***,该院依法委托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0月26日,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字[2020]第(SW0322)号),鉴定结论:综合现场检查结果及调查情况,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上乡村委会老井队9号***房屋受损的原因为:主要原因是房屋自身使用过程中受温湿度影响产生温度应力而出现损坏;次要原因是由于韶关芙蓉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新白线道工程进行冲孔桩基所产生的震动对房屋损坏的发展有加剧作用。经质证,***对该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主要有三点:1.案涉房屋在建桥打桩前从未出现过如此之大之多的裂缝,更未有过渗水、漏水的现象;2.温度、湿度的变化应力绝不可能造成如此后果;3.建桥打桩时冲桩的力度,损坏程度之大,不可能仅是房屋开裂的次要原因。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针对***的所提异议,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回复函》,回复如下:“一、由于案涉房屋未做施工前证据保全,且我司出具的报告并未作出房屋损坏与冲击桩施工无关的结论,且无任何证据表明房屋渗漏现象出现于施工之后;鉴于***房屋建成时间较长且为混合结构,整体性较差,受外界及自身结构类型原因,本身就存在一定非受力裂缝,***击桩的振动施工距房屋距离较近,此振动会加剧裂缝的发展及房屋会因此而新增裂缝,故报告结论中描述施工队房屋影响为次要原因无不合理之处。二、由于案涉房屋未做施工前证据保全,故我司对房屋裂缝的甄别在于其裂缝发展的形态(水平、竖向、斜向等)及所在位置(墙角处、墙板交接处、板底、窗框处等)等一系列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并非考量裂缝出现的时间及与桩基施工远近的问题,且根据倾斜观测数据,倾斜率最大值为0.17%,并非超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所规定的倾斜限值(0.4%),说明承重构件及墙体未出现向施工地区倾斜的趋势。案涉房屋首层建于1998年,二、三层加建于2011年,距今已有约10年时间,结构构件一般情况下随着使用年限增长会产生正常的温度变形和受力变形微裂缝属正常现象,且房屋正常使用过程中,裂缝的产生与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变化有关,故我司出具报告结论不存在任何问题。三、鉴于上述两点回复,我司出具报告并非考虑施工冲击桩的振动对房屋产生裂缝的影响,而是根据房屋建成时间、结构类型、建筑材料特性、房屋倾斜率,以及后期施工距离,施工工艺等多种因素而作出的结论,故我司对鉴定报告中‘冲孔桩基所产生的震动对房屋损坏的发展有加剧作用’为次要原因的结论保持原有判定。”该院将该《回复函》送达给***,经质证,***表示坚持其原来的观点。广州第一市政公司预交鉴定费15000元。 经该院向***释明是否对案涉房屋的修复费用申请鉴定,***于2020年11月25日向该院提交申请书,要求对案涉房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该院依法委托韶关市中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韶关市中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回函称房屋修复的面积确认因本公司无测绘资质,须另行申请有资质的机构先进行测绘,测绘后再进行修复费用的价格评估。***,该院依法委托韶关地质工程勘验院进行测绘。***预交测绘费用4196.19元。后因双方对房屋修复面积争议较大,无法进行测绘,韶关市中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遂要求先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修复方案。由于入册的鉴定机构中没有房屋修复方案机构,该院从名册外找到三家具有出具房屋修复方案资质的鉴定机构,经双方同意并经过抓阄,最终选定了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经该院委托,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针对案涉房屋出具了修复方案图。***预交了房屋修复方案设计费30000元。2022年4月26日,韶关市中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根据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修复方案图针对案涉房屋作出修复费用评估结论书(韶中价评[2022]第022号),根据估算,案涉房屋的修复费用于基准日2021年1月6日的价值为95342.5元,并附修复费用评估明细表。以上评估结论经质证,***表示基本可以接受,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无异议。***预交评估费4000元。 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经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申请和该院依法委托,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显示韶关芙蓉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新白线道工程进行冲孔桩基所产生的震动对案涉房屋损坏的发展有加剧作用,是案涉房屋损坏的次要原因。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持异议,对***提出的异议,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也作出了回复。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是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同时,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也是具有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机构,并被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评定为甲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损坏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韶关芙蓉新区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新白线道工程进行冲孔桩基所产生的震动对房屋损坏的发展有加剧作用,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未注意到其施工行为可能对周边房屋的安全造成损害,具有一定过错,此种过错不以违法为标准,尽管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是合法施工,其仍应对其合法施工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综合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对于案涉房屋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该院酌情确定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责任比例为40%。至于修复费用,韶关市中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作出评估结论,案涉房屋的修复费用于基准日2021年1月6日的价值为95342.5元,双方对该评估结果没有异议。按照责任比例,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应承担其中40%即38137元。***诉请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关于灯具损失1000元,由于***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损失确实存在,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鉴定费6000元,系***自行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该公司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未被采纳,故该院对因此产生的鉴定费不予支持。关于25元/天的卫生费,广州第一市政公司诉称系因房屋漏水需要搞卫生付出劳动,因而产生卫生费,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为房屋漏水额外支出了正常生活搞卫生以外的卫生费,故对于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5元/天的精神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本案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州第一市政公司辩称案涉房屋属于拆迁房屋,该房屋的损失不应由其赔偿的问题。经查,案涉房屋因***与曲江区人民政府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因此没有被征拆,***仍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系***基于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承担损害房屋的赔偿责任,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只要实施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除了依法具有免除责任的事由外,均应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0)粤0205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一、限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房屋修复费用38137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28.5元,由***负担8275元,由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3.5元。***预交案件受理费9301元,由该院退回1026元;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该院交纳753.5元。房屋鉴定费15000元,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已预交,由***负担9000元,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房屋修复方案设计费30000元,***已预交,由***负担18000元,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评估费4000元,***已预交,由***负担2400元,由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证据。 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外,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过程中,***以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偏向广州第一市政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对于案涉房屋损害后果发生的责任比例为40%是否妥当。 ***上诉要求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支付房屋修复费用95342.5元及房屋鉴定费15000元、房屋修复方案设计费30000元、评估费4000元,即要求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承担案涉房屋损坏的全部责任,其理由系案涉房屋在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打桩前一直处于安全使用状态,从未出现过如此多裂缝,更没有过漏水、渗水现象,未做施工前证据保全的责任也应由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承担。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案涉房屋毗邻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承包工程的施工现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广州第一市政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充分了解案涉房屋的现状,并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对案涉房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然而,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在开工前未能了解案涉房屋的状况也未能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确存在过错。为查明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过错程度,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通过摇珠方式选定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的损坏现场与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显示案涉工程进行冲孔桩基所产生的震动对案涉房屋损坏的发展有加剧作用,是案涉房屋损坏的次要原因。一审法院遂酌定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对案涉房屋的修复费用、鉴定费用、设计费、评估费均承担40%责任,并无不当。***上诉认为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偏向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对鉴定报告的异议不符合前述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现***并无证据推翻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故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于广州第一市政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房屋损坏的责任划分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至于***自行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产生的鉴定费6000元应否由广州第一市政公司分担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该鉴定系***单方委托,并非司法委托,且最终一审法院采纳的系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故一审法院未予要求广州第一市政公司承担该项鉴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元,由***负担。***已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028.5元,***向本院多交的6933.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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