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380号 申请人:***,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西楼13楼F**、14楼、15楼、16楼、17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26X。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1301房之自编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413.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413.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62.07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