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5281民初598号
原告:**1,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2,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3,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4,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5,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6,女,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西楼13楼F**14楼、15楼、16楼、17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2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06号首层、104号首层02号铺、104号二层02号铺、106号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43571197M。
法定代表人:***。
原告**1、**2、**3、**4、**5、**6诉被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晋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1、**2、**3、**4、**5、**6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2、**3、**4、**5、**6提出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2、**3、**4、**5、**6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2元,减半收取2551元,由原告**1、**2、**3、**4、**5、**6负担。
审 判 员 **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 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