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7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21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12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