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7306号
申请人:**市震连彩板活动房厂,住所地江苏省**市震泽镇兴华村。
投资人:沈桂英,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强,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雄大道777号绿地月湖国际星城A1栋01单元商101室。
法定代表人:方烈。
被申请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刘树源。
被申请人:江西欧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流古源村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小林。
被申请人: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志光混凝土加工厂,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志光镇彭家村16号。
负责人:毛小生。
被申请人: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雄石镇西街64号。
法定代表人:仲文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震连彩板活动房厂与被申请人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欧辰实业有限公司、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志光混凝土加工厂、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欧辰实业有限公司、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志光混凝土加工厂、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人民币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鹰潭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欧辰实业有限公司、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志光混凝土加工厂、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名下人民币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巍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煜
书 记 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