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某某金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执2号
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雄石镇西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4760N。
法定代表人:仲文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丁,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景区排衙石大道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58802102A。
法定代表人:王欣,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6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6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金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俞水才
审判员  汪朝晖
审判员  熊胜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