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首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溪市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为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桂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贵溪市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2元,王某已缴纳10,452元,减半收取计5,226元,由王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