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王某;贵溪市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民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首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溪市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xxxxxxxxxxxx,住所地为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桂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贵溪市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2元,王某已缴纳10,452元,减半收取计5,226元,由王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