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21民初2215号
申请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ML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U3Q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保全金额1061576元。申请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编号234110441202530XXXX、保险金额1061576元的责任保险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157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