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31民初227号之二
原告:云南旭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7144922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06111884。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3月10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云南旭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旭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44元,减半收取计4572元,由原告云南旭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