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与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市索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8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新县人,现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061118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恩施市索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枫香坪村万福国际商贸城二幢1**17楼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4UCM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市索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本院决定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