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3民初66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6日生,住重庆市开县,现住河南省新安县新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鹏,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杞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4月13日生,住河南省新安县,现住新安县。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治国
人民陪审员*林
人民陪审员*琳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