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达州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与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3民初3575号 原告:达州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达州市达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53G4U3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28日,住四川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百节镇魁字岩社区358号附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759NX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6日,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达州市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建劳务公司)与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某公司(以下简称国诚集团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7日登记立案。原告某劳务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劳务公司以因与国诚集团某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由原告达州市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