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科冠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桂1029执保5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科冠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川泸国际北楼15层15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羊区腾飞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科冠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国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221547.64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国诚集团有限公司在价值221547.64元以内予以查询、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忠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月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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