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25民初1582号
原告:**,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曹**龙,男,汉族,现住延安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