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625民初1582号 原告:**,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曹**龙,男,汉族,现住延安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杨 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