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2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伟业财智广场一幢24层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东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7号403A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4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滕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邵阳县G207国道工程路基合作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湘民再637号生效民事判决,撤销了***与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签署的《结算具结书》,目前各方当事人就***所施工的具体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结算均未达成一致。2020年10月27日,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与河南路桥公司工程计量纠纷案调解协议》,但关于案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结算亦未经双方核对确认,未能达成一致。现***所施工的实际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价款仍存在争议。本案中,***所施工的实际工程量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应否对***所施工的实际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在二审期间,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滕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对***所施工的实际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为查清本案事实,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案宜由一审法院对争议事项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高速发展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滕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1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